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秀如 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許秀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對聲請人免責裁定,已於111年9月2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本件既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事由,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