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南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南和(下稱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年11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