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古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3月19日│108年9月28日│109年4月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66號│第31190號│第13088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871號│109年度簡字第469號│109年度簡字第734號││實├───┼─────────────┼─────────────┼─────────────┤│審│判決日│109年4月20日│109年04月30日│109年6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中簡871號│109年度簡字第469號│109年度簡字第734號││決├───┼─────────────┼─────────────┼─────────────┤││確定日│109年6月8日│109年6月20日│109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415號│第9653號(編號1、2業經本│第11966號││││院以109年聲字第30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