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士豪羅鈺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 羅鈺函 之姓名應為「羅鈺涵」,故請更正債務人姓名;又前開命聲請人釋明是否已對債務人為書面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詎聲請人具狀補正催告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惟查,聲請人僅對債務人郭士豪之住、居所送達;債務人羅鈺涵之部分僅送達於其居所,致仍尚無從推知債務人羅鈺涵是否已受合法催告通知。故請釋明是否已對債務人羅鈺涵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段○○○巷○○號)為送達,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亦應提出送達債務人羅鈺涵戶籍地址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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