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林孟陽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 律師被告 邱朱玉娌 訴訟代理人 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待調查,及原告以兩造初步已達成和解共識,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等事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