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豪雄相對人即債務人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