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係夫妻,婚後被告常毆打原告,原告因而離家,兩造分居多年,兩造之婚姻已難以維持,故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證人黃○華證述明確,而被告經通知而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原告常遭被告毆打,兩造之婚姻確已難以維持,且事由重大,而該事由應由被告負責,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