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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