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伯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