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債權人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加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熊秉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直航租車」或「毅泰租車」?(因
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毅泰租車)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維護費19,1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
㈥請求利息年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
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