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二、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四年聲字第一四九○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二月確定。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二、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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