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