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允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由被告允達興業
有限公司於97年3月25日簽發,經被告永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背
書,如該主文所示金額、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埔墘分行支票款,
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97年3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之退票理由單
為證,依法應予准許。至原告起訴狀理由二即已表明依票據關係
請求連帶給付,雖其聲明漏繕連帶二字,惟係文字上之顯然漏繕
,不影響本院依法為上開請求判決,爰依職權為上開主文所示之
判決,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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