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仁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仁雄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雄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106/11/24」應更正為「106/10/24」),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73號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處拘役30日、25日、20日、20日、20日、20日、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04日│106年11月02日│106年09月07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2、104│7年度偵字第1042、104││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8314號│3、1044、1089、1116│3、1044、1089、111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25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判決│107年02月21日│107年06月25日│107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1167號│7年度執字第3203號│7年度執字第320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07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7年度偵字第1042、104│7年度偵字第1042、104│7年度偵字第1042、104││年度案號│3、1044、1089、1116│3、1044、1089、1116│3、1044、1089、1116│││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5日│107年06月25日│107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3203號│7年度執字第3203號│7年度執字第3203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07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7年度偵字第1042、104│7年度偵字第1042、104│││年度案號│3、1044、1089、1116│3、1044、1089、111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31日│107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3號│││判決││││││├────┼──────────┼──────────┼──────────┤││判決│107年06月25日│107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3203號│7年度執字第32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