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美暖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25297號支付命令事件中已核發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可持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再以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