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告 黃茂清 被告 焦建凱
游斐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