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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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35號聲請人 葉愷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確認本件請求本票22紙,其總金額為新台幣7,284,000元是否有誤?因依聲請狀附表5本票(票據號碼:TH933808)金額記載為叁拾萬元,然依本票影本所示,金額應為新台幣叁萬元。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