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35號聲請人 葉愷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確認本件請求本票22紙,其總金額為新台幣7,284,000元是否有誤?因依聲請狀附表5本票(票據號碼:TH933808)金額記載為叁拾萬元,然依本票影本所示,金額應為新台幣叁萬元。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