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直 債務人林正直債務人 李靜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林正直及李靜萱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7日起至121年4月7日止(證一、二)利率依年利率2.1%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弘韻科技有限公司竟於107年6月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7,464,1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