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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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原告冠男能源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高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3,510元,應徵12,88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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