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及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5號原告 葉黃滿妹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佑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濰葶 間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葉濰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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