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田瓊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