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添榮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意科罰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於主文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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