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清輝前分別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20號判決,就搶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9月,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與上開①②③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1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7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5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1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