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旻軒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旻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旻軒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旻軒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易字第7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364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8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0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974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㈢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偽造有價證券)、4月(行使偽造私文書)確定;受刑人乃於106年11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㈠至㈢所示之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8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前揭㈠㈡及㈢偽造有價證券所處有期徒刑1年8月部分,雖嗣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致前揭上揭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合計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等欄有誤算情形,惟此與被告本件應否核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無涉,應由保護管束機關逕予更正處理,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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