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偉強於民國103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7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2月0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192,40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