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王心心 被告 馬志臣
張桃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而依原告所提其與被告2人所簽立之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雅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