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智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