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