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傑
王耀萱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凱傑、被告王耀萱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