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宏恩
吳佳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俊全 因103年度基簡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