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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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債權人 涂睿洋 債務人 李永森
李調遜
李黃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其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0年5月28日,據此推知債務人自110年5月29日起始應支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範圍,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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