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56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楊淳茹 即 林顯堂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佳韻 即林顯堂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彥宏 即林顯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佳韻、林彥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顯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淳茹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參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玖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