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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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許耀鴻
龔威琳 黃岱鴻 姜惠芬 葉佐銘 許建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許耀鴻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萬6,975元、原告龔威琳部分為79萬2,400元、原告黃岱鴻部分為31萬6,400元、原告葉佐銘部分為31萬8,4
62.5元、原告姜惠芬部分為52萬6,400元、原告許建生部分為108萬6,4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4,410元、8,700元、3,420元、3,420元、5,730元及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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