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益生│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1.69│││289514││7月31日起│8月31日止││││19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02│││││9月01日起│5月31日止│8││││├──────┼──────┼───────┤││││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6月0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
(一)緣債務人蘇益生於民國(下同)103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980萬元整,借期至123年07月31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0.62%機動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二)上開借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7月3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此有台北建北郵局第002035號存證信函為證,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951,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