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聲請人 徐元城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調貴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行政程序強制執行,經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裁定聲請駁回,故並未有執行程序及執行行為之開啟,即聲請人對還未開啟(始)之執行程序及執行行為就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請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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