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1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朱**
朱**朱**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朱**、朱**、朱**之姓名,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朱**等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