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8號聲請人 杜烏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聲請再審亦有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定有明文。又按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506條規定,應以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及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訴外之第三人對原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69年度台再字第144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即無聲請再審之權,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該裁定之當事人為 杜明慶 及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曾素貞 ,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聲請再審之權,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郁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