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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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40號
原   告  曾永助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偉賢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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