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債權人 劉志森 債務人 羅麗琴劉志勤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志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志勤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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