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債權人 劉泳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宗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名稱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或劉泳吟本人名義請求。
㈡如欲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請求,請確認管理委員會之正確名
稱,併請提出登記資料影本(因管委會印文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