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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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告 費敬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應更正之記載│├──┼──────┼─────────────────┤│1│原判決第6頁│原記載│││第30行├─────────────────┤│││1,030萬7,962元,及自109年9月8││││日起│││├─────────────────┤│││更正後記載│││├─────────────────┤│││1,030萬7,962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請求自109年9月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