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鄭秀芬鄭作舟 之繼承人代理人 鄭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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