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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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0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