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2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子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之「一路發(168)彩球娛樂網」(網址:
www.168six.com)簽賭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臺灣彩券今彩539簽注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郭子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1月22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2973號被告郭子豪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居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豪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前某日,在「一路發(168)彩球娛樂網」(網址:www.168six.com)登錄,取得帳號、密碼,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自105年1月22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在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住處,接續以手機連線至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一路發(168)彩球娛樂網」,簽賭「台灣彩券(今彩)539」,而與該簽賭網站對賭,賭客先前往超商儲值,支付價金,以1:1之比例轉換為遊戲點數後,即可進行賭局。其賭博方式係利用臺灣開獎之台灣彩券(今彩)539號碼對獎,簽注「對仔或雙星」(獎號開2支相同)、「三星」(獎號開3支相同)、「四星」(獎號開4支相同),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如簽中則每注分別可得5,300元、5萬7千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下注賭金悉歸該賭博網站所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郭子豪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 張伯銘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另案被告張伯銘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自105年1月22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接續以手機上網連線「一路發(168)彩球娛樂網」賭博網站賭博,係於密接之時間登入同一賭博平臺從事賭局,揆諸上揭判例,自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檢察官王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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