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明通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明通於㈠民國110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0年10月22日下午4時6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㈡又於111年8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111年8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驗尿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㈢又於111年11月6日上午6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驗尿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1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2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上開㈡、㈢案件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是上開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第186號及第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本案查獲時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彭明通於①1110年10月20日晚間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
○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0年10月22日下午4時6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②復又於111年8月14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111年8月15日晚間9時3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驗尿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③又於111年11月6日上午6時許,在其位於上址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驗尿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1年8月1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2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上開②③案件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是上開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第186號及第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如附表編4至5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而上開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表編號品項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扣押物品清單字號鑑定書備註1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33公克,驗餘淨重0.030公克)111毒偵1396卷第83頁111年度白字第172號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1396卷第85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4號2粉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3至5、7】(合計驗前淨重2.19公克,驗餘淨重2.15公克,空包裝總重0.84公克及包裝袋)112毒偵緝184卷第59頁111年度白字第183號一、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78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1898卷第98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3粉末檢品9包【原編號6、8至15】(合計驗前淨重0.35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空包裝總重1.89公克及包裝袋)112毒偵緝184卷第59頁111年度白字第183號一、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780號鑑定書(見111毒偵1898卷第98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4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531公克,驗餘淨重0.528公克)112毒偵緝184卷第52頁111年度安字第456號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新竹地檢111毒偵緝184卷第55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5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4.003公克,驗餘淨重3.995公克)112毒偵緝184卷第52頁111年度安字第456號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新竹地檢111毒偵緝184卷第56頁)二、鑑定方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三、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