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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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戴易寰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之往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聲請人因信託關係將契約債權與附屬擔保權益併同移轉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信託契約終止,第三人業將前開權利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9年11月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由,卻遭郵政機關以無此公司(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及招領逾期(戴易寰)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3條、第79條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狗仔隊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於109年5月27日以經授中字第10935011620號函廢止登記,且未另行選任清算人,故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又查該公司股東 姜勝獻 已於109年間死亡,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0條規定,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而依聲請人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其所寄送之通知函,僅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嘉義市○區○○路000號」地址郵寄,經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並未向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或其繼承人為送達,尚難認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戴易寰係以「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弄00號」付郵送達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經該分局函回覆查訪得知 戴員 現居住於雲林縣古坑鄉(即現戶籍地)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回函一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戴易寰之住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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