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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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 嘉宸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卓錡淵 │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6月15日│5,177元│FA0五七一七七│嘉宸││1│││││八│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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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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