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 王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7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16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文忠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5年6月30日│40,900元│HD0000000││└─┴─────┴──────────┴────────┴────────┴─────────┴──┘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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