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亦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