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2號原告 尤祖立 被告Jacquelin.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相對人侵占聲請人財物一事,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提出告訴,並由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他字第115號受理調查中,有該署刑事傳票可佐。查相對人侵占原告財物中包括定存四筆,合計新台幣(下同)210萬元,此等定存是聲請人婚前所得之離職資遣費,於婚後數日(93年6月2日)匯入相對人帳戶,加上一些現金湊成合計210萬元,該等定存為聲請人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此等事實尚待前述刑事訴訟調查結果,以明相對人侵占罪嫌,足以影響本件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無法或難以判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所指相對人之上開犯罪嫌疑行為,係發生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之前即93年間,並非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況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審理本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辯論,自為判斷而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拘束。是以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思穎